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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體育處
法定代理人 洪玉玲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東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 年3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25,2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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