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建,97,202008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工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永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有良即大宇建築師事務所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黃一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97號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經查:

一、上訴人工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31,9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888元。

二、上訴人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6,967,8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00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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