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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東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和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鐵道局
法定代理人 胡湘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92,5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5,7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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