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簡上,379,2020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袁梅珠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被 上訴人 張勛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莊佩穎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