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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01號
原 告 馮建燈
被 告 黃得彰
高品鈴
黃惠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佣金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完整」起訴狀繕本3 份到院(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影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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