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訴,1016,2020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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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16號
上 訴 人 王志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雲間確認停車位專用使用權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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