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訴,1084,2020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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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玉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翠華、郭怡良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084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2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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