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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怡良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084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 萬6,7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3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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