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鳳纓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張鳳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月9 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1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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