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訴,1198,2020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98號
原 告 邱峪華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複代理人 傅鉅垣
被 告 邱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6 月17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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