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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91號
原 告 瀧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隆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蔡佳蓁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維律師
被 告 合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村
被 告 信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秉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就㈠本件訴之聲明究竟為何予以確認(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所提民事陳報狀經核與先前主張不同,故有確認必要);
㈡就所確認主張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詳加表明;
㈢如有涉及訴之變更、追加,所依憑之法律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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