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訴,1591,2020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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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91號
上 訴 人 林君澤 住桃園市○○區○○街00號4 樓
送達代收人 吳怡娟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1
被 上 訴 人 張明仁 住新北市○○區○○路000 號4 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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