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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27號
上 訴 人 白宗仁
被 上訴 人 游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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