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訴,1649,202008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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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49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當事人對被告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人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08年8月14日公示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至32頁)。

原告雖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因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109年7月20日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見本院卷第107至119頁)。

原告迄今已逾相當期限仍未補正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21至127頁),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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