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訴,1963,20200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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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63號
上 訴 人 郭秀卿
被上訴人 遠景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麗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足參,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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