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90號
原 告 李明松
訴訟代理人 溫育禎律師
施佳鑽律師
上 1 人 之
複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施以婷
被 告 李明忠
李其諺(即李明樺之承受訴訟人)
李其臻(即李明樺之承受訴訟人)
李蕙芳(即李明樺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 2 人
法定代理人 徐英(即李明樺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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