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訴,2006,202004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06號
原 告 陳世禎

訴訟代理人 唐正昱律師
被 告 周冠全

周嘉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皓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9 年3 月2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9 年4 月2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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