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久代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俊銘
被 上 訴人 簡婉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8 月3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3,8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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