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昱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凱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詹忠衛
鍾雅慧
陳國霖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 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0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5,5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