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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31號
上 訴 人 洪建法(即洪翊喆之繼承人)
被 上訴 人 陳群育
陳順吉
鄧怡端
受 告知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燦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3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
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32,9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
以上合計37,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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