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89號
上 訴 人 林黃詢
○○○○ ○○○
李輝龍
李初惠
李雪美
李雪玲
李雪芳
陳韋澔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2589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87,680元(即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126,000元/㎡×房屋占用面積27.68平方公尺=3,487,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3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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