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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弘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聖潔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591號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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