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38號
原 告 新富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村
訴訟代理人 李政皇
簡維能律師
洪祜嶸律師
諶亦蕙律師
被 告 杜振錄
杜冠辰
杜成龍
杜錦輝
林錫津
杜許淑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杜弘森
被 告 杜俊雄
杜貞貞
蔡瓊慧
參 加 人 方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杜振錄、杜冠辰、杜成龍、杜錦輝、林錫津、杜俊雄、杜貞貞及蔡瓊慧部分未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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