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訴,2652,202008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52號
上 訴 人 葉春成


被 上訴人 楊永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9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珮育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