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訴,2674,2020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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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佳和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顏琮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 年3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本訴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6,344 元【計算式:383,628 -97,284=286,344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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