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訴,2874,20200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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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曼麗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林玉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6,1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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