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訴,2918,2020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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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振宏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余志飛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291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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