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訴,2923,2020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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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國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長江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 萬元(壹佰零伍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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