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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聿湘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姜儒林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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