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訴,294,20200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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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洪宜歆
被 上訴 人 鎮家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天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 年1 月17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9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3 月6 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逾期仍未繳納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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