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訴,3106,202004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正中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明順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蕭淑鈴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入股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 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