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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97號
原 告 謝新平
被 告 劉冠麟
訴訟代理人 許博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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