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訴,3355,202004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5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鍾德暉
被 告 王吉文

鍾德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具狀提出之事實、理由及證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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