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訴,3362,202004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62號
上 訴 人 鴻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家澤




被 上訴 人 媞比企業社即林梅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