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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44號
上 訴 人 楊素月
被上 訴 人 李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3444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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