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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國能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秋勳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3588號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貳仟貳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捌仟柒佰柒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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