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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燕婉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連瑞櫻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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