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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秋玉
胡雅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60 號償還連帶債務分擔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而上訴人等間之上訴利益乃分別源於上訴人每個人個別投保之保險契約關係所生而與被上訴人應償還之連帶侵權行為之債務,並無合併計算之必要,故上訴人胡秋玉及胡雅真之上訴利益經核定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9,632元及49,416元,皆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各自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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