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訴,3630,20200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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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30號
抗 告 人 林進祿(即林壽彭之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林明宏
林明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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