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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57號
原 告 黃國珍
被 告 德川保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王阿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黃國珍係為被告德川保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川公司)董事,其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德川公司之董事會決議無效,自屬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應由被告德川公司之監察人為法定代理人。
是本件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被告德川公司應以其監察人郭王阿秋為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9 年4 月9 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9 年4 月30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9 年5 月28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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