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1號
原 告 柯傑仁
被 告 高嘉蔓
訴訟代理人 吳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