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重訴,119,20200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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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原 告 林金層
被 告 王克煒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經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抗字第884 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48,602元確定,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160 元。
又本件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業經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70號、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抗字第888 號、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850 號)。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參萬玖仟壹佰陸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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