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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名彤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8 月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5 萬2,3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6,6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蔡惠琪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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