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徐永貴
黃文娟
被 上訴 人 陳金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 年7 月31日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185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億8,614 萬6,1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753 萬5,8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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