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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原 告 陳錡玉色
陳慧真
陳世庭
陳漢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複代理人 尤昱婷律師
被 告 良峰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蒼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立群律師
梁堯清律師
蔡惠子律師
王迪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2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提出下列資料:㈠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465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7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74至47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同段212號及2至5樓)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
㈡465地號土地於102年至105年之申報地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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