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原 告 任少陽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
汪懿玥律師
被 告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劉淑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向本院陳報民事準備㈤狀(狀載日期為108年11月4日)繕本送達被告之送達證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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