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重訴,354,202004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54號
原 告 尚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複 代理人 葉立宇律師
余家斌律師
被 告 賴林慶 (即賴林如意之繼承人)



陳賴純純 (即賴林如意之繼承人)

賴真真 (即賴林如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賴林慶(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陳賴純純(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賴真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被告賴林如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7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尚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8 年5 月29日,訴請被告賴林如意等人裁判分割共有物,經本院以108 年度重訴字第354 號受理,於同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在同月30日宣判,惟被告賴林如意為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108 年8 月31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賴林慶(長男)、陳賴純純(長女)、賴真真(次女)、賴玲玲(三女),有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108 年12月13日新北重戶字第1084975182號函附戶籍資料為憑(見本院卷二第43-50 頁);

惟賴玲玲已於108 年10月23日依法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由本院於同年11月1 日准予備查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屬實,而繼承人賴林慶、陳賴純純、賴真真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由其等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行為。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