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上 訴 人 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華
被上訴人 楊雅婷
沈碧麗
陳逸潔
李月娥
吳乃怡
林坤忠
劉珈樺
劉顏榛
林柏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373 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56 萬7,2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萬6,7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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