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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智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0,83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2,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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