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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0號
上 訴 人 邱奕凱
被 上訴人 錢定煊煊
錢恩婕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錢煥棋
黃芊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7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5萬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7,392元。
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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